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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耿国栋与郭栋、张艳、陈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国栋,郭栋,张艳,陈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耿国栋,汉族,现住周村区。被执行人:郭栋,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为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张艳,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为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陈荣林,汉族,现具体住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国栋与被执行人郭栋、张艳、陈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栋、张艳、陈荣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国栋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耿国栋申请执行的标的426075.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121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周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