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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晃民一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姚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晃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姚某某,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姚某,女,1961年6月25日出生。第三人赵某甲,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第三人赵某乙,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第三人赵某丙,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姚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杨 骋人民陪审员  杨晓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艳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