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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初字第0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黄勤生与宝鸡华美果菜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勤生,宝鸡华美果菜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1566号原告黄勤生,男,汉族,居民。被告宝鸡华美果菜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乔宝虎,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黄勤生诉被告宝鸡华美果菜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黄勤生诉称,2015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12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索要无果,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息21200元,并承担滞纳金。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宝鸡华美果菜汁有限公司向包括原告在内的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本院认为,本案涉嫌犯罪,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勤生对被告宝鸡华美果菜汁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33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时永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元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