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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许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959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龚道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詹某。原告许某与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我与被告各自经历了第一次失败婚姻后,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底被告因赌博及吸毒,欠他人巨额高息债务,农历腊月三十债权人跑到家里大闹,让我难以与被告在一起生活。2014年5月,被告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广水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0月16日,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我与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有赌博及吸毒恶习,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许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与被告詹某离婚,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与被告詹某离婚的诉请,法律规定没有新理由、新情况再次起诉期间为六个月,故原告许某对该案不享有诉权,原告许某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超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储江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