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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燕娥与周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585号原告张燕娥,女,住福建省清流县。委托代理人兰庆明,福建陈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延胜,福建陈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丽珍,女,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娥与被告周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娥以无法提供被告现住具体地址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燕娥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8元,减半收取279元,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539元,由原告张燕娥负担。审 判 长  范招玉审 判 员  宋燕芳人民陪审员  雷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