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6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施利明与任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利明,任德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062号原告:施利明。委托代理人:楼燕燕,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德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利明与被告任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