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5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于春军与郝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105号原告于春军,无职业。被告郝建伟,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军与被告郝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于春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