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辛慧军诉被告郭登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慧军,郭登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大民初字第366号原告辛慧军,女。被告郭登华,男。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依法受理了原告辛慧军诉被告郭登华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光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12月5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8年4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于2006年11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某某,现读小学。由于认识时间短,互不了解,感情一直不好,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现原、被告分居生活一年多了,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大同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郭某某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子郭子悦由我抚养,不需要原告承担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12月5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8年4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于2006年11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某某,现读小学。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大同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辛慧军提出离婚,被告郭登华同意离婚;二、婚生子郭某某(2006年11月12日生)由被告郭登华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三、双方此后再无任何纠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慧军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光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泽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