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2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志坤与周建英、张桂芝、张会影、张雨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407号原告张志坤,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周建英,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桂芝,女,194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会影,女,199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雨婧,女,199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张志坤诉被告周建英、张桂芝、张会影、张雨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未向被告周建英、张桂芝、张会影、张雨婧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保全裁定书等手续前,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专坤承担。审 判 长 张清泉人民陪审员 吴先华人民陪审员 林建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