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继发、郑光英与郑光英、储维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2039号原告:徐继发,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林志耘,潜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储鑫,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光英,女,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储维,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王友颂,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项金波,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安庆市天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仲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潜山县龙山石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杰学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继发诉被告郑光英、储维、王友颂、项金波、安庆市天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潜山县龙山石窟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继发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徐继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继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徐继发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员 徐华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