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岳秀昌与文香玉、马国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秀昌,文香玉,马国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70号原告:岳秀昌,男,194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赵娜,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香玉,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孙兰杰,颍东区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国萍,女,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马振方,系马国萍之父。原告岳秀昌诉被告文香玉、马国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芝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原告申请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郝芝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