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芜湖亿海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孔德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亿海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孔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406号申请执行人:芜湖亿海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屯快速通道与南湖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韦道义,经理。被执行人:孔德华,男,汉族,1969年10月7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县人,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孔德华银行存款人民币柒万壹仟捌佰玖拾叁元(¥71893)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家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