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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党成员与郑虎虎、柳艳军、郑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101-4号申请执行人党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柳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党某某与郑某某、柳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16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党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从204年11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柳某某、郑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10元、执行费338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柳某某在银行的存款133149.91元,后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英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