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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三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肖霞与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霞,罗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546号原告肖霞,女,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罗燕,女,197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原告肖霞诉被告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的需要,于2013年4月26日、2013年9月29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5万元、18万元,约定的利息为每月2%,被告在2013年7月前正常支付利息,可至2013年8月份却未支付利息。原告就要求被告即时归还借款,可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以归还,利息也停止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3万元及支付从2013年8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欠款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于2015年10月20日致函本院,函告被告罗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已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与被告罗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关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诺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24元、保全费2970元,共计11494元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