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10月,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委托代理人贾玉德,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委托代理人盛兴明,高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退还150元。审判员 龚占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