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井民小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刘某1、蒋某等与刘某2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1,蒋某,刘某2,刘某1,蒋某,刘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井民小字第15号原告刘某1,男,193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内黄县二安乡大刘村村民,住该村。原告蒋某,女,194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内黄县二安乡大刘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刘某2,男,汉族,1963年5月4日出生,内黄县二安乡大刘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蒋某与被告刘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肖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刘某1、蒋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裴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