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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井民小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刘某1、蒋某等与刘某2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1,蒋某,刘某2,刘某1,蒋某,刘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井民小字第15号原告刘某1,男,193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内黄县二安乡大刘村村民,住该村。原告蒋某,女,194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内黄县二安乡大刘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刘某2,男,汉族,1963年5月4日出生,内黄县二安乡大刘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蒋某与被告刘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肖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刘某1、蒋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裴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