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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来玉录与且末县昆仑农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来玉录,且末县昆仑农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5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来玉录,男,汉族,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且末县。委托代理人:王来江,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且末县昆仑农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且末县。法定代表人:胡玉强,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来玉录因与被申请人且末县昆仑农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巴民一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来玉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福 生审判员 郭 长 安审判员 黄 竹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祖丽比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