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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潘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391号原告:潘某,女,汉族,1968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68********。委托代理人:陈新,颍上县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男,汉族,1972年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原告潘某与被告侯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在子女均已成年。婚后双方感情即不合,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双方分居已达5年之久,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潘某与被告侯某系合法夫妻关系。3、育龄妇女卡片一份,证明原、被告生育子女情况。4、(2014)颍民一初字第0330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说明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侯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庭审举证及原告的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在子女均已成年。婚后双方感情即不合,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双方分居已达5年之久。2015年6月16日,原告潘某以夫妻双方感情完���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依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廉子荣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原告潘某提供的相关书面证据,原告于2014年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6月16日,原告潘某再次以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潘某与被告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东亮代理审判员  汤海燕人民陪审员  郑冠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翔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