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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罗素桃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701号原告:罗素桃,女,汉族,1964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素桃与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素桃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素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素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罗素桃负担。审 判 长  张怡华代理审判员  彭昌华人民陪审员  窦中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