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桐执民字第27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炜玮与汤立洪、邢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炜玮,汤立洪,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739-1号申请执行人王炜玮。被执行人汤立洪。被执行人邢丽。申请执行人王炜玮与被执行人汤立洪、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汤立洪、邢丽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王炜玮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10000元和利息10000元及后续利息(含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元、执行费32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汤立洪、邢丽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邢丽名下的浙A×××××车辆已被法院查封(未扣押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汤立洪、邢丽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王炜玮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汤立洪、邢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7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炜玮如发现被执行人汤立洪、邢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