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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民初字第4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宝山诉于中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山,于中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4055号原告宝山,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于中先,男,35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山诉被告于中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应为25.00元,由原告宝山负担。审判员  包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玉 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