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4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长富、谯庚武等与李四清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410-2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富,居民。申请执行人谯庚武,居民。申请执行人孙韬,居民。被执行人李四清,居民。本院在执行张长富、谯庚武、孙韬与李四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四清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长富、谯庚武、孙韬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