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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民四终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永志与徐传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四终字第1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传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永志。上诉人徐传仁因与被上诉人徐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望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徐传仁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传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侯延峰代理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