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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刑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勇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资刑执字第4号罪犯黄勇,男。2013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了(2013)资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勇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资兴市司法局于2015年10月22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黄勇缓刑。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姚永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宏,人民陪审员樊田文参与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文佳担任记录。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资兴市司法局认为,罪犯黄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于2014年7月、2015年2月及2015年5月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处罚,且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不吸取教训,不思悔改,依然不按规定到司法所报道、参加学习教育及社区服务,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本院依法对罪犯黄勇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黄勇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该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于2014年7月、2015年2月及2015年5月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处罚,且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不吸取教训,不思悔改,依然不按规定到司法所报道、参加学习教育及社区服务,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上述事实,有本院(2013)资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及社区矫正告知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罪犯黄勇的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身份信息,资兴市司法局对黄勇的警告处罚决定书,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送达回证,社区矫正调查笔录,资兴市兴宁镇党委政法委员会出具的《社区矫正人员黄勇违反监管规定情况说明》,资兴市兴宁镇社区矫正人员报到签名表,资兴市公安局兴宁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资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黄勇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黄勇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具体执行日期见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飞审 判 员  袁 宏人民陪审员  樊田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佳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