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交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秀荣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荣,刘德辉,张明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交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张秀荣,女,1973年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刘德辉,男,1966年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张明成,男,1964年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宏斌,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冷志超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荣诉被告刘德辉、张明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保险公司称此赔偿款已付给另一肇事方应玉峰,保险公司请求向应玉峰追偿,待保险公司诉应玉峰一案结案后本案方能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福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