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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执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李平申请执行王烨、西昌市宏茂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昌执字第1124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被执行人王烨,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被执行人西昌市宏茂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烨,该公司董事长。李平与王烨、西昌市宏茂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昌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烨、西昌市宏茂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烨所有的位于西昌市城南片区航天大道西段丽景豪庭的房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冰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胡 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