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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高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高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高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2)牧民一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8日高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峰向本院书面出具了结案证明,申请人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2012)牧民一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于世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