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478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陈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