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绍须与边红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绍须,边红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68号申请人李绍须。委托代理人陈全朝。被申请人边红柱。申请人李绍须因与被申请人边红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年10月26日申请人李绍须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存放在南宫市交警大队的边红柱驾驶冀E×××××小型轿车(价值约2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使原告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现存放于南宫市交警大队的冀E×××××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鲍运华审判员 孔祥通审判员 闫连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英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