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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绍须与边红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绍须,边红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68号申请人李绍须。委托代理人陈全朝。被申请人边红柱。申请人李绍须因与被申请人边红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年10月26日申请人李绍须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存放在南宫市交警大队的边红柱驾驶冀E×××××小型轿车(价值约2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使原告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现存放于南宫市交警大队的冀E×××××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鲍运华审判员  孔祥通审判员  闫连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英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