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执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纪秀庭申请执行王剑锋、杨树艳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纪秀庭,王剑锋,杨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第538号申请执行人纪秀庭,男,汉族,1955年12月15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燕山里供电楼3-505。被执行人王剑锋,男,汉族,1965年11月28日生,住唐山市丰润区燕山楼10号小区阳光公寓*座3门***号。被执行人杨树艳,女,汉族,1870年8月2日生,住同上。本院在执行纪秀庭申请执行王剑锋、杨树艳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执字第53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审 判 员 李振河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