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4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保安与练友国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安,练友国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4593号原告张保安,男,汉族,1956年12月2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练友国,男,汉族,约38岁,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安诉被告练友国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保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已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