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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4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保安与练友国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安,练友国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4593号原告张保安,男,汉族,1956年12月2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练友国,男,汉族,约38岁,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安诉被告练友国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保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已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