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振浩与常春霞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振浩,常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韩振浩,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常春霞,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振浩与被执行人常春霞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一礼审判员 黄德光审判员 孙德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春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