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世超与张京泽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超,张京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1122号申请执行人李世超。被执行人张京泽,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5)牟民三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张京泽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