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长泰县扬生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泰县扬生诉讼担保有限公司,王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长泰县扬生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枋洋镇赤岭村善化里路,组织机构代码31077060-9。法定代表人黄小生,经理。被告王志坚,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泰县扬生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泰县扬生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该借款已由被告王志坚父亲代为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泰县扬生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长泰县扬生诉讼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桂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绍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