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七执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慧兰与王晋渤、吕继虹、XX、王慧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惠兰,王晋渤,吕继虹,XX,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李惠兰。被执行人王晋渤。被执行人吕继虹。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王慧。申请执行人李慧兰与被执行人王晋渤、吕继虹、XX、王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2)七民初字第50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二项确定:被继承人王维萍存款92018.95元,其中31101.85元归原告李惠兰所有,被告王晋渤与吕继虹继承20305.7元,被告XX,王慧各继承20305.7元。现本案案款已全部扣划至本院,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七民初字第50085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李慧兰与被执行人王晋渤、吕继虹、XX、王慧继承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俊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