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谢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589号原告:谢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045。委托代理人:李璟瑜,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民身份号码:×××4210。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原告谢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在深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璟瑜、被告徐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乙。但是,自从2012年开始,被告因交友不慎染上毒瘾,不听从家人的劝告,甚至为筹集毒资而卖掉房屋,夫妻感情迅速恶化。自2013年起,被告多次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和强制戒毒。2015年6月21日被告又一次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处以行政处罚,并被处以强制戒毒二年(自2015年7月9日至2017年7月8日)。鉴于被告吸食毒品成瘾,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自强制隔离戒毒结束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请求被告从2017年7月9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都没有异议,同意离婚。诉讼中,原告围绕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原件1份,用以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用以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及生育子女情况。4.《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事实。5.《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诉讼中,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5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综合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诉称之事实。另查明,原、被告均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结婚多年后原告以被告多次吸毒影响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亦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请求儿子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7年7月9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该请求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谢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徐某乙(2011年2月16日出生)由原告谢某携带抚养,被告徐某甲于2017年7月9日起每月20日前各支付抚养费2000元予原告谢某至婚生儿子徐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韵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