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海金坤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科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默克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金坤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科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默克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志群,杨华,姚树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坤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吴善林。委托代理人沈人类,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科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华。被执行人上海默克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志群。被执行人王志群,男,196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杨华,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姚树臣,男,197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上列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科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坤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合计人民币30,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分期给付。本院认为,本案暂时无需强制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承诺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2013)金民二(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 跃审 判 员 逢文清代理审判员 马永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见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