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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潍坊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成佰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潍坊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军,董事长。被告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欣,董事长。第三人北京成佰佳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成佰佳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5100504.6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100504.6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