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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江南支行与陈玉勤、慕伟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江南支行,陈玉勤,慕伟然,慕世杰,苏美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01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江南支行。法定代理人黄剑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向东,该行客户经理部副主管。被告陈玉勤。被告慕伟然。被告慕世杰。被告苏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江南支行与被告陈玉勤、慕伟然、慕世杰、苏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江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江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小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