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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川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刘彦明与李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明,李树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川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刘彦明,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李树民,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彦明诉被告李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彦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王洁求代理审判员  王 繁人民陪审员  李贞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