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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李森、王建领等与王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森,王建领,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李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建领,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凯,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森、王建领申请执行王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凯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森、王建领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执字第002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天 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宝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