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姚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姚初字第253号原告彭某甲,女,1977年10月22日生。被告彭某乙,男,1975年11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诉被告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哲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庆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