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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现德、郭秀兰申请吴银启、吴银忠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现德,郭秀兰,吴银启,吴银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1203号申请人:吴现德,汉族,男。申请人:郭秀兰,汉族,女。被执行人:吴银启,汉族,男。被执行人:吴银忠,汉族,男。上列当事人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吴现德、郭秀兰当庭支付吴银忠、吴银启65000元,吴银忠、吴银启不再拆除在吴现德、郭秀兰宅基地(以单集建93字第216992号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为准)上其所有建筑物;二:吴现德、郭秀兰的宅基地(以单集建93字第216992号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为准)上的所有建筑物及吴银忠、吴银启在该宅基地相邻的土地上所建的其他所有建筑物均归吴现德、郭秀兰所有,上述所列建筑物的所有收益及以后的拆迁补偿均归吴现德、郭秀兰所有。执行费用500元由吴银忠、吴银启负担。吴银忠、吴银启无异议。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的执行中,被执行人吴银忠、吴银启已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2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景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