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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商初字第00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江苏中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江大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江大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商初字第00201-1号原告江苏中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王纪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新芳,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轶君,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江大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杜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振龙,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江大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镇江江大泵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55元,由原告江苏中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东升审 判 员  李 卉人民陪审员  沈仲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裴娅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