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沂源华联物业有限公司与祖胜男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华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健康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祖胜男,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沂源华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祖胜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4)源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沂源华联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2014)源民初字第1596号沂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沂源华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祖胜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员 徐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