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再终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靳某、第三人)新乐市芳草苑业主委员会与陈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靳某,第三人)新乐市芳草苑业主委员会,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再终字第00248号再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靳某。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再审第三人)新乐市芳草苑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王某,主任。委托代理人孟维顺,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某。再审上诉人靳某与被上诉人新乐市芳草苑业主委员会、原审被告陈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新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做出(2013)新民一初字第17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乐市芳草苑业主委员会认为该调解书财产分割部分侵占了其利益,建议对本案进行再审。新乐市人民法院经本院院长批准审查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于2015年7月12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后靳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上诉人靳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新乐市芳草苑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孟维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陈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再审上诉人靳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200元由靳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鸿雁代理审判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杨文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尚优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