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4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057号原告吴某,男,198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9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明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