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开华与陈朝春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开华,陈朝春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0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开华。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朝春。上诉人刘开华与上诉人陈朝春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5)綦法民初字第03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于2006年3月27日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原告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被告长期建房使用,且原告百年归逝后房屋、财产、土地、柴山归被告所有;被告重新建房后无偿提供一间房屋给原告长期居住,且原告生病由被告照顾,原告年老不能自理生活时由被告负责。签订协议后,原告于2008年曾起诉至原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扶养费,原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100元,双方不服上诉后中院维持原判。之后,原告以被告未履行义务为由,于2013年起诉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协议,后经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以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原告以自己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请人照顾自己,靠100元/月的扶养费无法生活下去为由,起诉至该院要求增加扶养费。审理中,原告陈述,当地政府部门曾安排原告去养老院居住,后因养老院管理严格,原告不适应,不愿再去养老院。另查明,原告为五保户,每月可享受五保待遇400余元,此外,原告每月还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95元,原告自述每月需要花费八、九百元生活费。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本系同村村民,双方为改善各自的生活条件而订立了附义务赠与合同,本应当相互照顾、相互谦让、相互体谅,但双方因合同的履行多次发生纠纷,甚至多次诉至法院。原、被告于2006年自愿订立了附义务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原綦江县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100元,现因原告年老多病,每月开销增大,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以及生活标准不断提高的情形,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增加扶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费1485元,护理费1250元的标准过高,结合当地生活标准与原、被告的实际情况,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300元为宜。为此,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陈朝春从2015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刘开华扶养费300元。二、驳回原告刘开华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朝春承担(此费限被告陈朝春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刘开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陈朝春每月支付刘开华生活费1485元,护理费1250元。主要事实和理由:刘开华现已完全属于年老,又因××和疾病的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陈朝春应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扶养义务。我国法律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和计算方式有明确规定,一审认为刘开华诉讼请求标准过高没有依据。刘开华虽系五保户,但因与陈朝春有扶养协议,故敬老院拒绝接纳刘开华。陈朝春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刘开华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刘开华本身有养老金512元,加上其看守工地收入和陈朝春每月支付的100元,足以满足生活需要。陈朝春受伤不能务工,无经济来源,不应再增加扶养费。刘开华与陈朝春签订协议后,又办理了五保户,其去世后陈朝春不能获得相应财产,对陈朝春明显不公。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相同。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实质为对协议约定陈朝春向刘开华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和方式存在分歧。一审根据双方协议内容,考虑双方实际情况作出的判决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合情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刘开华和陈朝春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二人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开华和陈朝春各负担50元。本院对刘开华负担部分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倪洪杰代理审判员 周 舟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