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一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蔡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一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农民。2014年5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逮捕,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自诉人王桂岭,退休工人。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桂岭控诉蔡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峄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蔡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蔡某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某撤回上诉。山东省枣庄市峄城人民法院(2014)峄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来守梅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栾峄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