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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天津金晨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陈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晨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陈起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1269号原告天津金晨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洇溜镇魏庄子村南。法定代表人马丽,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东,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起,职工。原告天津金晨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21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无事实、理由,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金晨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希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玉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